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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5月1日起,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我省自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的第六次调整。
全省新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900元、750元、670元、600元,比原标准分别上调200元—15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原标准分别上调2元、1.5元、1元。
我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7个中心城区按900元/月和9元/小时的标准上调;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6个远城区按照750元/月和8元/小时的标准上调。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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