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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还原告居住权)2
发布者:
6080guan海
|
发布时间: 2017-3-24 05:23
|
查看数: 8723
|
评论数: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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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33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38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9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41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4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64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6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117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120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121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建住房〔2007〕153号 凡拆迁程序不完善、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和房源不落实、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一律不得强制拆迁。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
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31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010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通知》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2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18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第43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第44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53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77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综上之,那有签协议是武力逼签,变更协议又是单方说了算?全面依法治国,权大于法已经过期;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断,还宪法法律尊严!特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7)鄂08行初7号,还吴官海、吴娟娟在法律面前应享有的权利。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官海
吴娟娟
2017年3月20日
附件:
1、身份证复印件2份
2、《行政诉讼答辩书》复印件2份
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
4、《关于吴官海反映征地拆迁安置等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复印件1份
5、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7)鄂08行初7号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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