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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还原告居住权)1

发布者: 6080guan海 | 发布时间: 2017-3-23 07:09| 查看数: 10347| 评论数: 1|帖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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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还原告居住权)
上诉人:吴官海,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1日,户籍住址: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三组(现无家可归),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电话:18007333895。
上诉人:吴娟娟,女,汉族,生于1983年04月12日,户籍住址: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三组(现无家可归),身份证号:420802198304120927,电话:15972616303。
被上诉人: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掇刀区龙井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周俊杰,区长。
上诉请求:
一、判令撤销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7)鄂08行初7号;
二、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吴官海祖传明末清初青花满彩兽耳罐、豆制品生产双套设备、配套养猪设备、房产两证、两宅基地批文等财物、父母遗像,8栋房屋及相关构筑物、土改时共产党分给的2.4亩宅基地恢复原状。
三、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吴娟娟结婚三金、一对玉狗,门窗生产机器设备、小卖部商品等财物,门窗厂、小卖部及房产恢复原状。
四、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两上诉人豆制品停产、配套养猪停养、门窗厂停产、小卖部停营业损失加利息。
五、判令被上诉人按双泉拆迁户每月过渡费500元,支付两上诉人(2×77个)月77000元加利息。
六、判令被上诉人恢复上诉人吴官海合法安置房原状并赔偿损失加利息。
七、判令被上诉人返还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诉人吴娟娟在名泉小区白石坡大道临街面一宗宅基地并赔偿损失加利息。
八、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两家人7年无家可归,殴打老人、产妇、婴幼儿、致伤致残及株连九族等精神损失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九、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事实: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7)鄂08行初7号:现原告吴官海、吴娟娟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掇刀区政府赔偿对其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其两次诉讼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相同,请求内容实质相同,属重复起诉。
2005年3月25日掇刀区武力逼吴官海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停其豆制品作坊配套养猪场生产,五年半之多不履行2010年9月15日用暴力拆除;2013年12月25日单方再用“掇刀区政府多次组织工作专班与你商谈拆迁补偿事宜,但均因你漫天要价无法达成协议”变更。
2010年9月15日掇刀区千余人砸门绑架吴官海到渣滓洞,抢光了吴娟娟(在医院引产)结婚三金、一对玉狗等财物及门窗厂qt设备、小卖部商品;抢光了吴官海祖传明末清初青花满彩兽耳罐等财物及豆制品作坊两套设备、养猪场工具砸毁其父母遗像。将吴娟娟门窗厂、小卖部及居房夷为平地,再到医院绑其产妇到渣滓洞殴打大出血,至今未签协议不补偿不安置;吴官海绑在渣滓洞,将其豆制品作坊、养猪场及占地398.32平方米居房夷为地,55小时不准睡觉、不准小便、钢针扎空调吹裸体、轮班咒骂殴打折磨致残,逼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不履行。至今补偿费用未补到位、相关建房手续不办理、房产总证不办、宅基地也没提供。还将吴官海向荆门市申请批准的宅基地自费依法建的安置房野蛮破坏拆毁成废墟。2015年6月11日掇刀区单方再用“吴官海房屋被拆后有关补偿所签协议书均有其本人签字确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表明还应当赔偿其豆制品厂等相关损失,协议内容表明在拆除吴官海房屋后已对其相关损失和费用进行打包处理,吴官海也按协议领取了相关费用,因此不存在也不应该再支付被答辩人吴官海所提豆制品停产、配套养猪停养、宅基地以及利息等损失问题。关于吴官海要求支付50500元2010年9月至2015年4月利息1万元的问题,是由于吴官海及其家人一直未到双泉村委会算帐,直到2015年3月份才领取,这完全是其个人因素所致,故其提出要求支付1万元利息的诉求不成立。吴娟娟一家房屋被拆后,由其父吴官海代表家人在有关补偿的各类协议上签字确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表明还应当赔偿其门窗厂、小卖部及过渡费等相关损失。被拆除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98.32平方米,其中被答辩人吴娟娟所属房屋面积为67.466平方米,其父吴官海所属房屋面积为321.85平方米。2010年9月17日,吴娟娟之父吴官海代表家人与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对总建筑面积为398.32平方米(其中包括吴娟娟所属房屋)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约定”变更2010年9月17日逼签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掇刀区自欺欺人,单方变更协议,推翻已经送达的{掇复决字〔2013〕1号}红头文件;践踏宪法法律,荆门市人民政府{荆政发〔2011〕23号、荆政办发〔2015〕44号}红头文件只是解手纸;非法暴力破坏拆毁吴官海在(荆门市申请批准的宅基地)上借贷依法建的安置房;在吴娟娟引产期将门窗厂、小卖部房屋夷为平地,再到医院绑其产妇到渣滓洞殴打,至今未签协议不补偿不安置,还将其向荆门市申请批准的宅基地非法卖掉;吴官海、吴娟娟依法维权,掇刀区私设公堂,追杀、绑架、殴打、关押,不分老幼、残疾与产妇。
理由:
(2017)鄂08行初7号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13条、33条、37条、38条、39条、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36条、37条、38条、39条、41条、42条、64条、66条、117条、120条、121条;建住房〔2007〕153号;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31条;2010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2条、18条、43条、44条、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44条、52条、60条、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
1、上拆人起诉的诉求是【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吴官海祖传明末清初青花满彩兽耳罐、豆制品生产双套设备、配套养猪设备、房产两证、两宅基地批文等财物、父母遗像,8栋房屋及相关构筑物、土改时共产党分给的2.4亩宅基地恢复原状。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吴娟娟结婚三金、一对玉狗,门窗生产机器设备、小卖部商品等财物,门窗厂、小卖部及房产恢复原状。三、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豆制品停产、配套养猪停养、门窗厂停产、小卖部停营业损失加利息。四、判令被告按双泉拆迁户每月过渡费500元,支付两原告(2×77个)月77000元加利息。五、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吴官海合法安置房原状并赔偿损失加利息。六、判令被告返还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告吴娟娟在名泉小区白石坡大道临街面一宗宅基地并赔偿损失加利息。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两家人7年无家可归,殴打老人、产妇、婴幼儿、致伤致残等七年精神损失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八条,没有一条是请求判令掇刀区政府赔偿对其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不存在“两次诉讼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相同”,不“属重复起诉”。
2、八条是因被上诉人单方变更了协议,不履行协议;上诉人只能请求还原属于自己的合法不动产和动产,赔偿精神损失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10年9月17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三、乙方自行修建的砼路、广告牌和历年道路建设、绿化建设、上下水管网建设时占用乙方的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等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一起折算,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包干补偿费用10万元。五、乙方历年来其他所有与街办、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生的矛盾和未处理完的遗留问题一并包干处理,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73820元。没有豆制品停产、配套养猪停养、宅基地、利息;豆制品停产、配套养猪停养属于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宅基地属于征地补偿,利息是占用。
2010年9月17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甲方: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乙方:掇刀石街办双泉村三组吴官海。甲方将乙方位于掇刀石街办双泉三组的房屋全部拆除。一、甲方拆除乙方砖木和简易结构房屋总建设面积为389.32㎡。找不到其中吴娟娟所属房屋面积为67.46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98.32平方米(其中包括吴娟娟所属房屋)、吴娟娟之父吴官海代表家人与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吴娟娟是依法单立户,全户人员其本情况:吴娟娟、罗舜钦、罗梦寒;吴娟娟2006年06月19日签发;罗舜钦2006年06月19日报出生,登记日期2006年06月19日;罗梦寒出生日期2013年11月06日,2015年03月10日补报往年出生、户口才登记;罗国伟2006年与吴娟娟结婚,户口转出双泉不接受婚迁户口,落得一人一户口,登记日期2008年12月9日。
习近平主席指示: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让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一年比一年好。党和政府一定会继续努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活改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们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李克强总理说:政府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让全体人民过上好日子。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全党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

最新评论

dsak478 发表于 2017-3-23 12:16:34
我再仔细看了一下,这是典型的官逼民反!毁其屋,夺其财,拘其身,辱其心,伤其神,这样的人还没有被逼疯,能冷静的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很不简单啊!如果这一切都是真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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