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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还原告耕种权)

发布者: 6080guan海 | 发布时间: 2017-3-23 07:08| 查看数: 10955|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行政上诉状(还原告耕种权)
上诉人:吴官海,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1日,户籍住址: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三组(现无家可归),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电话:18007333895。
上诉人:吴娟娟,女,汉族,生于1983年04月12日,户籍住址: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三组(现无家可归),身份证号:420802198304120927,电话:15972616303。
被上诉人:荆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53号,法定代表人张依涛,市长。
上诉请求:
一、判令撤销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7)鄂08行初6号;
二、判令撤销被上诉人违背鄂土资函[2006]1046号的行政行为;
三、判令被上诉人恢复外校占地破坏的水系交原承包户吴官海、吴娟娟耕种;
四、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不交原承包户吴官海、吴娟娟继续耕种的损失;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事实:
《关于吴官海反映征地拆迁安置等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上海商贸城(海盛置业有限公司)用地位于双泉村三组,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006年12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2006]1046号)批准征用双泉村集体土地15.0396公顷用于市外国语学校项目用地,2007年8月28日经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外国语学校变更给荆门市建设投资公司,土地证号:01041206151,发证面积150396平方米。2008年5月22日经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荆门市建设投资公司变更给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证号为01041206151,发证登记面积150396平方米。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7)鄂08行初6号:原告吴官海、吴娟娟是被征收集体土地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的村民,与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有利害关系,与该土地被征收后如何使用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即,吴官海、吴娟娟既不是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行为的相对人,又不是该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对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行为提起诉讼。
理由:
(2017)鄂08行初6号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36条、37条、38条、39条、42条、120条、121条、125条、126条、135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39条之规定。
1、外校已购买惠泉中学,该地交原承包户继续耕种。被上诉人没征收集体土地;无权“使用”集体土地。
2、被上诉人非法“使用”集体土地,剥夺了上诉人三十年的耕地承包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被上诉人非法“使用”集体土地,上诉人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没得到。
4、被上诉人非法“使用”集体土地,上诉人的房屋被暴力拆除,2.4亩宅基地被非法霸占,无安置无补偿,至今无家可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44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78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38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9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4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120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121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12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126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第13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39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2006年12月27日鄂土资函[2006]1046号:“荆门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荆门外国语学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荆门政文[2006]108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农村集体农用地13.7883公顷(含耕地11.29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1112公顷、未利用地0.1146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6.0141公顷,其中15.0396公顷划拨给湖北荆门外语学校,作为该校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该项目用地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供地,确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该项目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荆门市国土局写给掇刀区朱延龄副区长的信:关于外校占地,由于外校已购买惠泉中学,暂时不可能在已拆迁地块上进行建设,应恢复被破坏的水系后,将该地交原承包户继续耕种。
习近平主席指示: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让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一年比一年好。党和政府一定会继续努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活改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们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综上,依法治国,权大于法已经过期;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依据上述法律,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断,还宪法法律尊严!特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7)鄂08行初6号,还上诉人耕种、赔偿损失。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官海
                                                    吴娟娟
                                           2017年3月20日
附件:
     1、身份证复印件2份
     2、鄂土资函[2006]1046号复印件1份
     3、荆门市国土局写给掇刀区朱延龄副区长的信复印件1份
     4、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7)鄂08行初6号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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